《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土地征收案件中,如果我们想要维权,那就一定要有向对方也就是我们的被告,一旦被告选错了,那么可以说就是败在了起点。对于如何选择被告,结合上诉发条,我们也有相关的建议。首先有权进行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支付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这一切事宜包括后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都是对应的部门进行的,那么当我们权益受到侵害时,该部门就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
但是现实中因为乡政府或者街道办相较县以上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说,对当地的情况更加了解,因此他们有时候会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与老百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将作出行为的乡政府或者街道办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但是这种情况要注意,授权行为需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没有任何文件仅凭口头的授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您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