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从上诉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相关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都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决定,而不是法律强制性决定。这其中,我们特别提醒老百姓注意约定期限,因为当被征收方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却迟迟得不到钱,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提起诉讼;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则随时可以进行主张。
为了保障老百姓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法律才规定要“先补偿,后搬迁”,因此记住当征收方明显违约时,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再向征收方申请赔偿,或者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内容,并且对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