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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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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拆迁中,当我们收到评估报告时,很多人其实对评估出来我们获得的补偿并不满意,觉得比预期的少,对此为了保障老百姓的权益,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法。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甚至复议起诉,对此我们给大家就相关的时间节点进行了总结。

  (1)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指出问题,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2)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选派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对符合结果进行鉴定,并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复议、诉讼。

  房屋价值评估在征收流程中看似不起眼,但实际上却是决定老百姓能得到多少补偿的关键,大家千万不能忽视,当权力受到侵害时,记得及时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答时间:2022-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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