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基于从严治吏的角度, 也基于对行为完整、合理评价的角度, 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行为, 当然应该认定为多个犯罪, 数罪并罚。如果以一罪论处, 反而忽略了对各行为的完整评价, 有违罪刑均衡。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3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 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其实, 即使没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也应该数罪并罚, 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