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罪, 是指原来有合法理由 持枪, 在持枪的理由不存在之后, 继续持枪。
构成私藏枪支罪。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枪支、 弹药、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 私藏枪支是指 依法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的条件消除后, 违反枪支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 私自藏匿所配备、 配置的枪支、 弹 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开始就没有合法理由而 持有枪支。 即不符合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条件的人员, 违反枪支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 擅自持有枪支、 弹药的行为, 意即, 一开始就没有合 法理由而持有枪支。
故, 乙曾经有合法理由持枪, 退休后意味着配备、 配置枪支、 弹药的条件消除了, 乙仍然继续持有枪支的, 乙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