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关于贩卖毒品罪犯罪既遂的标准, 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 理论观点: 交付说。 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 取了利益, 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第二, 实务观点: 进入交易环节说。 《刑事审 判参考》 指导案例第 1290 号, 唐立新、 蔡立兵贩 卖毒品案, 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至于是否实际交付毒品, 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唐立新与蔡立兵进入毒品交易现场, 谈妥了交易 价格, 对带到现场的毒品进行了查验和称重, 虽 然还没交付毒资和毒品, 亦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就本案而言, 行为人的贩卖毒品行为已经进 入交易环节, 并且进行了交易 (交付), 无论按照 理论观点, 还是按照实务观点, 都应该认定为是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