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对差额部分出资人不负有补足出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