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
根据《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故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称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一人公司出现财务混同且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此情形,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