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的关系体现为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明确工具价值还是独立价值需要判断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体和程序可有四种搭配方式:实体——实体 譬如:发现被告人自首,法院对其从轻量刑。实体——程序 譬如:庭审中被告人声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程序——实体 譬如:(1)法院经过审理排除了非法证据,判决被告人无罪。(程序制约实体)(2)刑事诉讼法设置若干证据规则,为了保障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程序服务实体)程序——程序 譬如:一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违反了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需要注意,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程序)之于刑法(实体)的关系,而不是相反。因此,“实体——实体”和“实体——程序”,与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无关。“程序——实体”需要判断程序如何影响实体。如果程序制约、阻碍实体实现,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如果程序服务、有利于实体实现,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最后,由于程序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本身体现着程序正义,因此“程序——程序”可以体现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