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原则包含四项: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其中,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可以被区分为:(1)直接审理原则。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这些人不在场的审判无效。(2)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当庭调查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