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和解。
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公告期满,法院审查认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结案;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局调解书,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在公共利益诉讼中但是人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可见对于公益诉讼的案件,可以和解,但和解调节协议不但需要公告而且需要法院的同意,法院如果认为不能和解也是不能和解的,会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从这一点上更好的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