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那日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利益,致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的,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原告撤诉的条件必须有2个,一是全部请求得以实现,二是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允许撤诉才可以。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作为公共原告参加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