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江县青龙街道。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张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芳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99******* 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1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文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