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洪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赵文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尚洪森与被告赵文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尚洪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尚洪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