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理石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何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刘万海申请执行何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辽022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何玉俊自愿将其名下位于长海县小长山岛镇房身村房产作价47679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拍卖处置,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房产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宁至民
审判员 栾玉广
审判员 代丁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