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对原告杨念清诉被告武春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79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7)黑079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4行中2000年原告与双丰林业局多种经营据签订了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补正为“2000年原告与双丰林业局多种经营局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英波 审判员 史立峰 审判员 高 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