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对原告杨念清诉被告武春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79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7)黑079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4行中2000年原告与双丰林业局多种经营据签订了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补正为“2000年原告与双丰林业局多种经营局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英波 审判员  史立峰 审判员  高 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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