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新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何玉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优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曾根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卿巧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曾新发、何玉南诉被告曾根堂、卿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新发、何玉南及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根堂、卿巧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新发、何玉南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曾根堂、卿巧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曾根堂、卿巧云答辩要点: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借原告7000元。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曾新发和被告曾根堂系同胞亲兄弟,原告何玉南和被告卿巧云分别系二人妻子。原告夫妇诉称,2016年9月20日,被告卿巧云向原告何玉南借款7000元用于购买门窗,被告夫妇承认收到了原告夫妇7000元,但表示该7000元是原告夫妇用以偿还20年前所欠被告夫妇的借款,拒不承认借款事实。双方均未提供借款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据。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应对存在出借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直接涉及到7000元借款的是原、被告另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的一、二审庭审笔录,两份笔录中,被告曾根堂均陈述原告夫妇交付给被告夫妇的7000元是用于偿还20年前被告夫妇出借给原告夫妇的建房款,并非原告所称被告承认了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且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曾新发和被告曾根堂系同胞亲兄弟,本该手足情深、守望相助,但二人在父亲去世后,因遗产继承(本院已另案处理)和小额的借款纠纷不断诉诸法律,严重伤害了兄弟间的感情,希望二人今后能妥善处理兄弟间的事务,弘扬中华民族“兄友弟恭”的传统美德。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新发、何玉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新发、何玉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