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栩。
被执行人:成都天之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铁佛村捌组。
法定代表人:邱福贵。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路路面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门巷30号1楼。
法定代表人:邱福强。
被执行人:四川中能橡胶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文锦江镇清泉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柏子平。
被执行人:邱福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陈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邱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李亚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徐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古小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李学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邓志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受裁定人:侯晓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小吕村*号。
审理经过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之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路路面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能橡胶粉有限责任公司、邱福贵、陈华、邱福强、李亚英、徐蓉、古小兵、李学英、邓志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8979072元,执行费72295.36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邱福强、李亚英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道××段××道××栋××单元××楼××号××的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邱福强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街××号附赞元茗居号1栋3楼9号(监证0171286)房屋、成都市温江区××街××号附赞元茗居号1栋3楼10号(监证0171288)房屋、成都市温江区××街××号附赞元茗居号1栋3楼11号(监证0171287)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拍卖。总共执行到位4492879.49元。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