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乡金伯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2157761X
法定代表人:刘锡武
被申请人:张军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乡金伯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军武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军武名下位于新乡市人民路223号城市印象1区15-16层10室(产权证:201424671-1)、位于新乡市人民路223号盛润城市印象1区15-16层5室(产权证:20××84)、位于新乡市开发区33号街坊金龙建业森林半岛10号楼2503室(产权证:201505728-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