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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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同江市康仁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9CW1G7L,住所:同江市大直路悦新佳苑小区3号楼。

投资人:李洪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同江市康仁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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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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