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敏,男,汉族,1976年2月*号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徐连军,男,汉族,1977年8月*号出生,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敏与被告徐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胡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