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卫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金陀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
法定代表人:贾玉珍。
被执行人:黄建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卫兵与被执行人黄建标、南通金陀钢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金陀钢绳有限公司、黄建标应给付姜卫兵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108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3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4824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建标、南通金陀钢绳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确未能查找到可供立即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0612民初3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