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鹤壁市淇滨区,现住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2月15日,中国联通授予被告4万股股票期权。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判决张某和孔某离婚,但因4万股股票期权未行权,故法院未作处理。2008年3月26日,通过案外人关永军得知,孔某已对该4万股股票期权行权。被告的4万股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依法应当对其分割,取得我应有的一份。故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被告在2008年2月15日就能行权的1.4万股股票期权收益约1万元;2、依法分割被告1.2万股股票期权收益约5000元;3、依法分割被告1.4万股股票期权收益约2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孔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虽在鹤壁市淇滨区意天公馆8号楼,但被告自2014年7月起在安阳市文峰区工作居住至今,距原告张某起诉时已超过一年,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文峰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意见,认为:一、孔某提供的印有安阳机动通信局公章的单位证明与事实不符。二、孔某提供的印有安阳机动通信局公章的单位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三、安阳机动通信局在工商网等官网上,根本查不到任何登记信息,所以根本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或者是安阳机动通信局这个单位根本不存在,是孔某编造的单位。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之子孔汶鑫曾于2018年9月3日因赠与合同纠纷将孔某起诉至本院,当时孔某对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了(2018)豫0611民初301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生效。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显示被告孔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居住已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孔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后该案件移送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20年9月29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2民初1285号判决书,并已生效,距今不足一年。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仍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孔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