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石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骆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执行人:胡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郑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被执行人石涛、骆齐林、胡敏、郑丽娟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02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21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HUAWEI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各一部、苹果牌电脑三台、华硕牌电脑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了案件尽快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本院决定对涉案赃物采取保留价为人民币1元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对涉案三星牌手机、HUAWEI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各一部、苹果牌电脑三台、华硕牌电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涉案赃物的拍卖均以1元作为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其中拍卖手机应缴纳保证金为50元,加价幅度为10元,拍卖电脑应缴纳保证金为5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涉案三星牌手机、HUAWEI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各一部、苹果牌电脑三台、华硕牌电脑二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