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晓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刘晓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晓楠应缴纳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532721.6元。因被执行人刘晓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晓楠司法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实际实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及退赔款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2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