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杨季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杨兵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赵生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智诉被告杨季新、杨兵武、赵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建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因被告无法联系、无法送达为由,告知本院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建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