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新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刘小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刘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3)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有219155.4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3)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