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岳海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赵明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功国与岳海民、赵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8)豫0823民初38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明利持有河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明利持有的河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