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高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田野,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高亮与被告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高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远偿还陈高亮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840元(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2021年9月1日),并自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李远承担。事实与理由:李远急需用钱向陈高亮借款10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日出具了借条一张,期限为十二个月,每月偿还一万元且将李远名下的车辆过户至陈高亮名下作为担保。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李远拒不返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陈高亮提供的李远的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查找不到该人被退回,属于被告不明确。陈高亮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高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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