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恒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门峡市湖滨区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