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富喜,男,汉族,住汾西县。 被申请人:梁根田,男,汉族,住汾西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富喜因与被申请人梁根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晋103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富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过错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被申请人不是××镇××村村民,没有在××村购买房屋的资格。再审申请人在××村建造房屋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明知在××村没有合法取得购房资格情况下,还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原判决认定承担10%的过错责任明显太低。二、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再审申请人按合同交付房屋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承担10%的过错责任,远远不足以弥补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维护其合法权益。 梁根田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法律依据充分。案涉房屋系再审申请人在非法购买宅基地上违法所建。再审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不是案涉房屋所在地汾西县××镇××村村民,不具备购房资格,却与其交易。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二、再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自行承担损失,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本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再审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次,再审申请人虚假承诺,对被申请人欺诈销售,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购房居住。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过错责任是否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根据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将与房屋一并实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张富喜与梁根田均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农村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富喜与梁根田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张富喜亦清楚梁根田非××村村民的事实,因此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过错责任。张富喜提出梁根田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不足。 二、关于原审判决梁根田承担10%的责任是否不足以弥补张富喜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张富喜并无新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张富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 综上,张富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富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仙宏 审判员 牛小卉 审判员 王国栋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晨阳 书记员 侯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