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1号楼10层1001室。

负责人:胡三荣,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海燕,该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启斌,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奥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塘名都6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明,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街道文晖路139号光辉岁月4号楼3单元1、2楼。

法定代表人:盛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与被告杭州奥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申请追加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打铁关社区居委会)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其参与本案诉讼。后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海燕、陶启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明,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盛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吴细明所有的×××机动车的商业险承保公司。2019年6月9日9时左右,案外人林敏将吴细明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杭州市下城区和平小区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旁,被陈列馆上面的屋檐砸中,造成车损的事故。事发后,原告对受损车辆×××定损,车辆核损为35000元。原告已于2019年7月4日原告支付了理赔款,赔偿车主35000元。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被告奥博物业公司作为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的管理人,原告所投保的机动车事发时停放在和平小区内,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是围墙瓦片掉落的所有人,该围墙系文化碑廊,由和平小区与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共用,和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奥博物业公司,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为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所有,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特向法院提起以上诉讼请求,请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奥博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奥博物业公司不是案涉陈列馆屋檐的管理人,屋檐掉落所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从原告的陈述来看,被砸中的车辆停在了陈列馆围墙的边上,结合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照片来看,车辆属于违章停车,没有停在划定的车位范围内,对这个事情应该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只有发票、修理单,并没有看到原告实际上已经支付了35000元的凭证,所以原告是否已经实际支付35000元的事实是存疑的。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确认案涉的围墙和屋檐不属于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对屋檐被告奥博物业公司没有维修和管理责任。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说明来看,这个也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维修、管理范围。从原告的申请追加被告的理由来看,被告奥博物业公司认为这堵围墙不属于所谓的共用围墙。从这围墙上的标注以及围墙上所书写的内容以及围墙造型可以综合判断,这个围墙应该是属于陈列馆的墙体的一部分,不是小区的围墙。因此,原告所述的依据、事实是不存在的。被告奥博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即使要承担责任,原告或者说案涉的车主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辩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是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此被告可以援引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来对抗本案的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有四点:第一,原告诉称,损失车辆停放在杭州市下城区和平小区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被陈列馆上的屋檐砸中与实际情况不符,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接警单详情载明的车辆停在下城区和平小区22幢被掉下的屋檐砸中明显不符。×××机动车停放在和平小区22幢楼下,系被和平小区围墙上面的屋檐脱落砸中,非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上的屋檐脱落导致车辆的损失。也就是说车辆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和平小区围墙上面的屋檐脱落,与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无关。第二,打铁关社区居委会非掉落的围墙瓦片所有人,小区围墙上的碑廊非文化碑廊,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也非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所有,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明显错误。首先,和平小区围墙上脱落屋檐的权利人系和平小区的全体业主,故原告称打铁关社区居委会为掉落的围墙瓦片所有人属于主体认定明显错误。其次,和平小区围墙上的碑廊非文化碑廊,是和平小区碑廊的装饰品,该门方便和平小区居民的日常出行,不属于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的组成部分。第三,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非和平小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故原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只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会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并非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具体陈述如下:首先,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非和平小区围墙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围墙是小区的公用设施,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而非属于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所有。其次,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非和平小区围墙的管理人。2018年10月31日,奥博物业公司与杭州市和平(光辉)小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签订和平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是截至2021年10月31日止,该合同第二章对小区委托管理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包括对小区、围墙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本案奥博物业公司作为和平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奥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少对小区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导致围墙上面的屋檐掉落的发生,故其应当对案涉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非和平小区围墙的使用人,也从未向和平小区业委会或者是全体业主支付过围墙的使用费,和平小区全体业主或业委会也从未授权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对小区进行管理使用,故案涉车辆的损失与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关。第四,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也非和平小区围墙的投资者与建造者。最后,案外人林敏不当停车应当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案涉车辆被砸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案涉车辆并非停放在小区划定的停车位上,属于随意停放的状态,车辆正前方有一处黄色标注的车位圈。若按照和平小区规划以及管理,案涉车辆就不在和平小区围墙屋檐脱落的范畴之内,也不会有案涉车辆相应受损的后果。车辆随意停放的行为,同样是造成车辆损失结果的重要因素,故案外人林敏作为车辆不当停放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车辆受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恳请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举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银行指令查询详细信息、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各1份,欲证明×××损失35000元的事实。

2.驾驶证及行驶证各1份,欲证明×××车驾驶资格及车辆所有人。

3.接警单1份,欲证明事情经过。

4.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定损单、定损照片;

5.修理发票、清单;

本院查明

证据4、5欲共同证明×××损失35000元的事实。

6.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单抄件1份,欲证明×××的投保公司。

7.照片4张,欲证明事发位置及该文化碑廊是该文化馆的组成部分。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奥博物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明1份,欲证明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不属于和平小区物业,本届业委会没有委托奥博物业公司对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进行管理。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所提供的合同可以共同证明奥博物业公司对掉落的屋檐不承担维修、管理的义务。因此,被告奥博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车辆停放照片1页;

2.接警单详情1份;

证据1、2欲共同证明车辆停放在和平小区22幢被围墙掉下的屋檐砸中的事实。

3.建筑物平面图照片1份,欲证明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与和平小区分别处于打铁关路的两侧,二者既不临近也不在同一位置的事实。

4.车辆停放照片1页,欲证明案涉车辆停放在和平小区东门旁边,未按照小区划定的停车位进行停放的事实。

5.和平小区物业服务合同1份,欲证明杭州奥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和平小区物业,负责对小区围墙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关于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奥博物业公司对证据1中的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三性无异议,银行指令查询详细信息是由原告自行提供的,希望可以提供加盖银行电子章或者公章的支付凭证,如果原告能够提供的话,那么对其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接警单是一个白条,没有任何的签字或者盖章,对三性有异议;从陈述内容来看,也明确了这个屋檐不属于和平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将这个屋檐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对证据4-6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三性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从照片来看所涉及的屋檐实际上是属于陈列馆的文化走廊的组成部分,不是被告奥博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对文化馆上掉落的屋檐,被告奥博物业公司没有维修管理义务,被告奥博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对证据1认为,希望原告提供加盖银行章的回单,如能提供三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索赔申请书上的事故经过不属实,案涉车辆并非停在和平小区划定的停车位上,车辆是随意停放的;第二,案外人林敏不当停车,应当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并未要求案外人林敏担责,故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可以援引对被保险人吴细细的抗辩来对抗原告对车辆主张的35000元损失。对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诉称损失车辆停放在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碑廊,被陈列馆上的屋檐砸住,明显与接警单载明的内容事实不相符,实际情况是车停在和平小区22幢楼下被围墙上掉下的屋檐砸中的,而这个物业不属于社区居委会所有、管理、使用的范畴。对证据4-6的三性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事发的位置不对,与其提供的第三组证据相互矛盾,第二,掉落屋檐系和平小区东门围墙上的物业脱落,非陈列馆的组成部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提供的证据3未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二)关于被告奥博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力有异议,认为这张证据跟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也不足以直接证明物业对文化陈列馆没有管理责任。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这个证明是被告奥博物业公司单方出具,奥博物业公司属于和平小区的物业,和平小区围墙上的屋檐脱落,因为是和平小区东侧门上面的一个屋檐掉落,而非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的物业脱落,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也并非是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故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是无责任的。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明的出具者与被告奥博物业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其他当事人均不认可,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确认。

(三)关于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提交的证据。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对证据1、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不具有过错责任,也不能证明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不是围墙的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以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只是证明陈列馆所处的位置,但该位置不足以证明使用人及管理人的身份。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车辆停放照片并不能证明两被告不具有过错责任,从该组照片能看出来,该处没有设有明显的警示或者禁止停车的标志。对证据5,认为跟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奥博物业公司对证据1、2中图片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接警单和原告提供的一样,意见和对原告接警单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1、2不能证明案涉车辆是被和平小区22幢围墙掉下的屋檐砸中的,综合来看,应该是被属于陈列馆所属的文化碑廊上面的瓦片砸中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平面图标注了陈列馆的位置,但是案涉的瓦片应该是属于陈列馆的碑廊的部分,仅凭位置图不足以证明这个瓦片不属于陈列馆的,它应该属于陈列馆的组成部分。对证据4的三性、证明目的无异议,案涉车辆确实是停在了没有划定停车位的位置,驾驶人应该对违规停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对证据5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结合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奥博物业公司管理的和平小区物业的范围确实不包括案涉的墙体,对掉下的屋檐,奥博物业公司没有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据2未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6月9日,吴细明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于杭州市和平(光辉)小区(以下简称和平小区)内时,被小区一侧大门旁的围墙上掉下的屋檐砸中,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该车辆经维修,共花费修理费35000元。后吴细明向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申请理赔,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先行赔付了上述费用。吴细明向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相关权益转让给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

另查明,2018年10月31日,和平小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与奥博物业公司签订《和平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管理该小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包括庭院等,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

2021年5月19日,经本院现场勘查,事发围墙一侧为和平小区,该围墙与小区其他围墙相连,墙上开有一扇门供小区住户刷门禁进出,案涉车辆事发时停放位置处现已被划定为停车位;另一侧为打铁关历史文化街,该侧围墙上的浮雕、字画及整座围墙上的屋檐与打铁关历史文化街、历史文化陈列馆的风格、内容一致。打铁关历史文化陈列馆的展示内容包括该社区的历史沿革。该历史文化街及历史文化陈列馆在打铁关社区辖区内,系该辖区内的文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杭州市的区划调整,撤销下城区、拱墅区,设立新的拱墅区,故本院列区划调整后的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安诚财险杭州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因案涉围墙上的屋檐掉落受损,并由其赔付了案涉车辆所有人车辆修理费35000元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系案涉围墙(屋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围墙上开有一扇门供小区住户刷门禁进出,该墙与和平小区其他围墙相连,客观上对小区起到了防护作用,亦为被告奥博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提供了便利。被告奥博物业公司作为和平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围墙靠小区一侧负有管理职责,其应当尽到积极的管理义务,努力为业主创造良好、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对可能存在危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及时予以排除或采取整改措施。另一方面,和平小区仅与打铁关历史文化街毗邻的案涉围墙有案涉屋檐,该屋檐及围墙上的内容与打铁关历史文化街、历史文化陈列馆在外观上形成了一个整体。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以及庭审中被告打铁关社区居委会称历史文化陈列馆是所有居民的活动场所的陈述,本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该文化设施有其他管理人、使用人的情况下,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打铁关社区居委会对该文化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职责。综上,在两被告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理应就案涉车辆因案涉围墙上的屋檐掉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两被告各应就案涉车辆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案涉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事发时案涉车辆停放位置虽非停车位,然事发时此处并未设立警示标志,事发后又被划定为停车位,故不足以认定案涉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奥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17500元;

二、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17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杭州奥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半负担。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奥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街道打铁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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