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艳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姜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潘艳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364元,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潘艳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潘艳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