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经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广西泰运来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6号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E6-B19-G、E6-B20-G、E6-B21-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0FY8Q。
法定代表人:范奕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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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张经志与被告广西泰运来蔬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经志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经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