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杨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第三人:王良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小林与被告杨雄、第三人王良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鄂1126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吴小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民终2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吴小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小林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有原告吴小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卫东 审 判 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郑 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