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正航,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大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峰与被告余大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杨峰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元,由杨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