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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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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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元及利息1000元、执行费、诉讼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921执10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黄金山。为方便管理和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川0921执1040号案件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2021)川0921执1040号案件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2021)川0921执965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1040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2021)川0921执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