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臻,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高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苗纪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芹与被告高阳、高云龙、苗纪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鲁1321民初2872号、2880号、2881号、2912号、2913号案件的被告相同,且均为原告向被告追索劳务报酬,故该六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依法应将本案与(2021)鲁1321民初2872号、2881号、2912号、2913号案件均并入(2021)鲁1321民初2880号案件一并审理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321民初2880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秉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书昊 书 记 员 牛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