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景凯,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梁水治,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景凯诉被告梁水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景凯、被告梁水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景凯诉称,2020年5月19日被告以还车款名义向原告借走人民币3,900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以交车辆购置税为由向原告借走人民币11,500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以还车贷名义向原告借走人民币3,879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借款本金19,279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景凯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页;转账记录复印件3页及微信聊天记录1页;转账记录打印件52页及手写转账记录明细对账单1页。
被告辩称
被告梁水治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该19,279元款项不应当由被告偿还。 被告梁水治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梁水治妻子郭梅菊平安信用卡账单复印件18页;被告梁水治微信转账记录4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原告张景凯向被告梁水治银行卡转账3,900元、2020年5月20日原告张景凯向被告梁水治银行卡转账11,500元、2020年6月19日原告张景凯向被告梁水治银行卡转账3,879元,以上共计19,279元。原告张景凯提出以上款项系被告梁水治向其借款,被告梁水治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张景凯提起诉讼。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张景凯与被告梁水治的女儿梁亚聪在2017年5月18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景凯所主张的债权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水治的女儿梁亚聪曾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豫018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梁亚聪与张景凯离婚,婚生女张琪晗由梁亚聪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凯与被告梁水治的女儿梁亚聪在2017年5月18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系夫妻关系,本案中原告张景凯主张的债权发生在张景凯与梁亚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梁亚聪与张景凯的离婚诉讼中未对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原告张景凯单独主张该笔债权,缺少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同时原告张景凯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与梁亚聪之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形成了具体意见,因此,原告张景凯独自提起诉讼,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对于原告张景凯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景凯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洪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席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