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续,职务:总经理。
被告:白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白丽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丽慧
审判员 王海景
审判员 马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