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求,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9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XX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82元,减半收取1552.91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