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骆应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被申请人:胡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
被申请人:资中县明心水厂,住所地:资中县明心寺镇田坝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胡泽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骆应崃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资中县明心水厂的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注销等行为进行保全。申请人骆应崃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资中县的房屋(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面积:138.28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应崃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停止被申请人资中县明心水厂的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注销等行为的办理;
二、查封申请人骆应崃所有的坐落于资中县的房屋(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号,面积:138.28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胡泽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小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