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30楼ABC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谢华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信息号码:*。
被执行人:东莞市考斯模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79号B区3单元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15700H。
法定代表人:谢华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20﹚武仲裁字第023100450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华良、东莞市考斯模托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谢华良、东莞市考斯模托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52806.09元,利息10633.4元及逾期利息717.95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97%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考斯模托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为×××0118﹚的汽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给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仲裁费1313元,执行费2383元,合计3696元,由被执行人谢华良、东莞市考斯模托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但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华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考斯模托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谢华良、东莞市考斯模托电子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