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红,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系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成,系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范静静,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原审被告:范兰格,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原审被告:范恒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原审被告:韩书美(曾用名韩洪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继红因与被上诉人桑文华以及原审被告范静静、范兰格、范恒虎、韩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继红于2021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继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继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继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江** 审 判 员 秦天鹏 审 判 员 李保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星巍 书 记 员 展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