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90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02月15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8)苏0117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4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去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信息找寻被执行人,经了解被执行人已不再此处居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该权利的能力。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