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云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起起,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利,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云岭诉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力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起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迅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云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286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处职工,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8665元,但被告至今不履行支付义务,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迅力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本院可以确认的事实如下:
原告原系被告处职工,因本次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21年3月8日向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1]第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本次经济补偿金纠纷之诉。
庭审中,原告称自己于1998年12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生产调度,后因企业原因停工放假。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在被告处存放。2018年9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经济补偿金欠条一份,其上载明“王云岭:根据《劳动合同法》,您与山东迅力特种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28665元,因公司目前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待以后有条件时再支付”。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被告为原告打的欠条一份、被告的企业信息、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就业创业证、送达回执、个人简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系被告处职工,双方业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2018年9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经济补偿金《欠条》明确载明被告尚欠原告经济补偿金28665元,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王云岭经济补偿金2866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文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