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宝杨磨细粉煤灰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24日,上海宝杨磨细粉煤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查明债务人宝杨公司属于“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债务人主要财产、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以及公司出资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宝杨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管理人无法接管和查找到债务人财务资料和财产,管理人无财产用以清偿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宝杨磨细粉煤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