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张小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08019695。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圣涛,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南,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张小杰诉被告蚌埠荣盛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张小杰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军、张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军、张小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