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俊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 被申请人:罗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俊威与被申请人罗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俊威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衡军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俊威起诉要求被申请人罗衡军偿还货款本金208500元,利息18308.47元,合计226808.47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衡军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贺清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张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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