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世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文书号

东检一部刑诉﹝2021﹞133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2日凌晨2时8分,被告人郑世勇酒后驾驶云F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川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0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郑世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世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世勇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世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的缓刑考验期限详见本院执行通知书。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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